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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项中,( )是对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正确的理解。
以下各项中,( )是对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正确的理解。
admin
2014-05-12
23
问题
以下各项中,( )是对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正确的理解。
选项
A、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不仅为查找方便而设,而且还可以作为归类依据之一
B、规则的运用没有先后顺序,哪条规则适用于归类,就用哪条,无主次、先后之分
C、类注、章注可以确定子目,子目的比较可以在不同的数级进行,类注、章注优于子目注释
D、如果货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可归时,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具体
答案
D
解析
A项错误,《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规则一规定,类、章、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品)目、类注或章注。
B项错误,除《协调制度》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规则的运用是有先后顺序的,规则一、二、三、四、五、六须按其顺序分类,只有前一规则不符合,才顺延后一条规则。
C项错误,规则六规定,货品在某一税(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
D项正确,总规则三规定,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①列名比较具体的税(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品)目;②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③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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