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卷二第62题)某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其申请的决定不服,根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他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寻求救济?

admin2018-06-27  36

问题 (2016年卷二第62题)某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其申请的决定不服,根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他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寻求救济?

选项 A、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B、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C、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想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答案A,C,D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按照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则,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务院复议。不过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职责为制定方针政策,不宜也难以处理大量的具体行政事务,故此时应向原单位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则可以选择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故选项A、C、D正确,符合题意;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xHC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