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三个有限公司共同联合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新月”公司,三方约定,A公司以现金出资10万元,B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厂房等实物作价100万元,C公司利用与政府的特殊关系作价50万元,另以现金出资100万元,共计150万元,并按以上出资比例约定分配利润,于是“

admin2010-06-20  20

问题 某市三个有限公司共同联合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新月”公司,三方约定,A公司以现金出资10万元,B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厂房等实物作价100万元,C公司利用与政府的特殊关系作价50万元,另以现金出资100万元,共计150万元,并按以上出资比例约定分配利润,于是“新月”公司以注册资本260万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拟由B公司派甲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C公司派乙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A公司发现甲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兄开办的公司,虽书面向乙反映,乙出于私情未予过问。后公司业绩连续滑坡,导致资金缺乏,公司决定成立子公司“月牙”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向D银行贷款300万元引进新设备,并保证5年内还款。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十分畅销,并获利丰厚,但“新月”公司为逃避银行债务,收取了“月牙”公司的全部利润,并由股东按约定比例分配。后由于市场变化,利润锐减,无法清偿银行贷款。银行几经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查实,“月牙”公司已资不抵债,无力清偿欠款。银行提出,由“新月”公司偿还,但“新月”公司认定其与“月牙”公司之间是母子公司关系,“月牙”公司应以其自身的资产清偿债务。
问:
对于甲低价出售的行为,A公司应如何保护“新月”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

选项

答案A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乙不提起诉讼的,A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此即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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