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以下哪种证据无须办理公证、认证等相关的证明手续?

admin2019-08-23  39

问题 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以下哪种证据无须办理公证、认证等相关的证明手续?

选项 A、在美国出版、纸质发行的专业期刊
B、在德国举办的某展览会的会议图册
C、某产品在中国台湾地区公开制造、销售的有关合同和票据
D、从中国国家图书馆获得的英国专利文件

答案D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2节规定,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上述两类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1)该证据是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如从专利局获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者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2)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3)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
    选项A和B属于域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选项C属于在中国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选项D属于从公共图书馆等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国外专利文件,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无须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
    综上,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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