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dmin2010-06-20  35

问题 下列有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选项 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B、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C、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56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第57条第1款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第58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 A、B、D表述正确。第57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C表述错误,为本题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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