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支持?( )

admin2013-06-13  37

问题 在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支持?(    )

选项 A、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A的设备
B、乙根据与A的建筑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要求以A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拖欠的工程款
C、丙根据与A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要求取得用于抵偿欠款的一批库存产品
D、丁依合同保管着A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A拖欠的保管费

答案A,D

解析 根据《破产法》第29条的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选项A中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A的设备应予支持。根据《破产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可见限于担保物权。选项B中,乙根据与A的建筑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要求以A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拖欠的工程款不应支持。根据《破产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选项C中,丙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与A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的债权是破产债权,必须依照破产程序受偿,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根据《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丁依合同保管着A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A拖欠的保管费,正是基于留置权的优先权属性,因此应予以支持,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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