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三人约定甲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标的额2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三人一致同意,甲无权擅自签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dmin2016-05-05  73

问题 甲乙丙三人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三人约定甲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标的额2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三人一致同意,甲无权擅自签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选项 A、乙、丙有权监督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B、甲有权自行聘请丁作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C、甲的妻子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在不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前提下,甲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答案B,C,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A选项的说法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聘请合伙人以井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无权自行决定,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甲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并不限制甲的配偶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只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方能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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