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表述中,符合涉外投资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dmin2021-05-12  24

问题 下列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表述中,符合涉外投资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选项 A、拟并购境内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规定,向商务部申请进行并购安全审查
B、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不经商务部,直接向并购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提出审查申请
C、评估并购交易对国内产业竞争力的影响是安全审查的重要内容
D、对并购交易的安全审查应当由商务部作出最终决定

答案A

解析 选项A(外国投资者申请审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按照规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可以共同或确定一个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选项B(利益相关方提出审查建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建议。选项C:并购安全审查的内容包括:①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②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③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④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选项D:不论是外国投资者申请审查,还是利益相关方提出审查建议,商务部均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如果仅进行一般性审查的,由联席会议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商务部:如果启动特别审查的,联席会议组织对并购交易的安全评估,并结合评估意见对并购交易进行审查,意见基本一致的,由联席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联席会议报请国务院决定(最后“拍板”的有可能是联席会议,也有可能是国务院,但不可能是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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