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张某以故意伤害罪对聋哑人郑某提起自诉,市北道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该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处郑某拘役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人民币2000元。下列哪一种行为与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符?( )

admin2013-01-07  25

问题 被害人张某以故意伤害罪对聋哑人郑某提起自诉,市北道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该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处郑某拘役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人民币2000元。下列哪一种行为与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符?(     )

选项 A、未对郑某采取强制措施
B、对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人民法院不允许张某与郑某在庭外和解
D、对该自诉案件没有进行调解

答案C

解析 强制措施只在有必要时才会采取。根据已知信息,无法推知应对郑某采取强制措施。故排除A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郑某为聋哑人,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排除B项。《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据此,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可以调解,但不是说必须调解,人民法院没有调解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D项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当事人可以在庭外和解,故C项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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