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以交款提货方式销售A型小汽车30辆给汽车销售公司,每辆不含税售价15万元,合同约定汽车销售公司应于提货时付款,但是当月实际收回货款430万元,余款下月才能收回。 (2)销售B型小

admin2021-11-01  34

问题 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以交款提货方式销售A型小汽车30辆给汽车销售公司,每辆不含税售价15万元,合同约定汽车销售公司应于提货时付款,但是当月实际收回货款430万元,余款下月才能收回。
(2)销售B型小汽车50辆给特约经销商,每辆不含税单价12万元,向特约经销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增值税78万元,给予特约经销商不含税价款2%的折扣,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金额。
(3)将新研制生产的C型小汽车5辆销售给本企业的中层干部,每辆按成本价10万元出售,共计取得收入50万元,C型小汽车尚无市场销售价格。
(4)购进机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进项税额2.6万元,该设备当月投入使用。
(5)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0万元、进项税额78万元,支付购进原材料的不含税运输费用20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汽车零部件,取得由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进项税额0.6万元,支付不含税运输费用2万元并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当月因管理不善损失库存上月外购原材料成本35万元(其中含运输成本2.79万元),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账户损失为39.55万元。
2019年8月该企业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如下:
①申报缴纳的增值税=[430+600×(1-2%)+50]×13%-[2.6+78+20×13%+0.6-35×13%]=59.59(万元)
②申报缴纳的消费税=[430+600×(1-2%)+50]×9%=96.12(万元)
(说明:该企业生产的小汽车均适用9%的消费税税率,C型小汽车成本利润率8%)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或回答问题,计算事项需计算出合计数:
根据企业自行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情况,按资料顺序逐项指出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①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汽车30辆,因为合同约定了提货时付款,应以全部销售额45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计算的增值税、消费税有误。 ②销售给特约经销商的汽车50辆,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以全部销售额6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计算的增值税、消费税有误。 ③销售给本企业职工的汽车,按照成本价计算税金,价格明显偏低,应该核定计税依据,由于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应该采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企业按照成本价5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有误。 ④企业购进机器设备,处理正确。 ⑤运费应按9%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而不是13%,企业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误。 ⑥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没有计算,进项税额的计算有误。 ⑦对于发生的原材料的损失中的运费的进项税额计算有误,企业将属于运费的进项税额按照13%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有误。 损失材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79×9%+(35-2.79)×13%=4.44(万元) 企业多转出了进项税额=35×13%-4.44=0.11(万元)

解析 【提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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