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11年第61题)

admin2013-09-05  17

问题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11年第61题)

选项 A、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表决
C、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D、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答案A,D

解析 我国《立法法》第24条第l款明确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因此,选项A正确,应当选。
    《立法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所以,选项B“一般应当经3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表决”的表述是错误的,应是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而不是选项中的“委员长会议”3次审议后交付表决。因此,选项B错误,不当选。
    《立法法》第35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所以,选项B“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的表述是错误的,并不是所有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而应是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才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公布并征求意见。因此,选项C错误,不当选。
    《立法法》第33条规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应当选。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此题的解题关键还是在于考生对《立法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定的准确记忆。《立法法》条文纷繁复杂,程序性规定极多,因而可考性非常强,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予以充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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