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财经
2009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面积为5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25年;租金每月1万元,以每年官方公布的通货膨胀率为标准逐年调整;乙公司应一次性支付两年的租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甲公司依约交付了该房屋
2009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面积为5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25年;租金每月1万元,以每年官方公布的通货膨胀率为标准逐年调整;乙公司应一次性支付两年的租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甲公司依约交付了该房屋
admin
2018-08-18
37
问题
2009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面积为5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25年;租金每月1万元,以每年官方公布的通货膨胀率为标准逐年调整;乙公司应一次性支付两年的租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甲公司依约交付了该房屋。2014年6月,乙公司为改善条件,未经甲公司同意,在该房屋内改建一间休息室,并安装了整体橱柜等设施。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拆除该休息室及设施,乙公司拒绝。其后该地区房屋价格飙升,租金大涨,甲公司要求提高租金,乙公司拒绝。甲公司遂欲出售该房屋,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不购买。甲公司于2016年9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公司,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要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租赁合同约定的25年租期效力如何?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20年的部分有效,5年的部分无效。根据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本题中,租赁合同约定的25年租期中的20年的部分是符合规定的,5年的部分无效。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cdoFFFM
本试题收录于:
中级经济法题库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类
0
中级经济法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提议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的有()。
2015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就M和N技术在我国提出发明专利权申请。经调查,甲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将M技术在美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乙公司的N技术于2014年10月1日,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被乙公司的合作伙伴泄露给丙公司,丙
2015年4月1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对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要求二者于5月1日之前提交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但二者表示均尚未投入使用。根据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规定,商标局提出的下列解决措施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为迎接新年到来,某商场进行有奖附赠促销,规定在12月20日到1月20日期间,购买商品者均有机会抽奖一次,其中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人民币。后该商场被竞争对手举报,有关机关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根据规定,该商场奖励现金的最高限额应为()。
甲公司为A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董事长为张某。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股权转让之日起()申请变更登记。
2015年6月张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纠纷经A市人民法院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A市人民法院依法制作了调解书。后张某认为调解协议部分内容对违反法律规定,于是决定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内提出。
下列选项关于民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果酒。2014年8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从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0万元,由于运输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3%。(2)从国内购进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增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项目中,免征增值税的有()。
随机试题
基底部有垂直于底面纵纹的细胞是()
被告人甲某多次在陇海铁路沿线趁夜晚无人之际,盗剪铁路正在使用中的架空裸铜载波通讯线,然后予以变卖。共盗剪通讯线10000余米,价值12000多元,累计阻断通讯话路280路,其中有10条是铁路行车调度话路,危害了行车安全,阻断通讯时间100小时,造成直接经济
下列耐火材料中,属于酸性耐火材料的是()。
下列水池(构筑物)工程施工时,应采取降排水措施的有()。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班主任与学生平等相处,善于倾听学生的建议,并能积极引导学生。这种管理方式属于()。
关于2014年1—11月我国货物运输状况,能够从上述资料中推出的是:
[2018年]已知常数k≥ln2—1,证明:(x一1)(x—ln2x+2klnx一1)≥0.
WhichofthefollowingisNOTtrueofchronicdiseasesintheUS?Thepurposeofthe$15millionprogramisto
Interviewer:HowlongdidyouliveintheStates?Interviewee:Iwastherefortwoyears,inNewYork,andIenjoyedittrem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