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20万元,约定甲于2009年3月1日还本付息。丙提供保证,与乙约定在甲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丁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甲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乙于2009年11月1日起诉甲,获得生效判决后对甲强制

admin2022-01-27  34

问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约定甲于2009年3月1日还本付息。丙提供保证,与乙约定在甲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丁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甲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乙于2009年11月1日起诉甲,获得生效判决后对甲强制执行,甲的财产不能清偿借款义务。现乙请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有权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B、乙无权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C、乙有权请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D、乙无权请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B,C

解析 保证期间;抵押权与诉讼时效①《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故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②《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据此,丙未与乙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2009年3月2日至2009年9月1日。债权人乙于2009年11月1日起诉,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保证人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③《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3月1日,乙于2009年11月1日起诉的行为将引起甲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起算2年。同时,乙申请对甲强制执行亦将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自强制执行无效果之日起重新起算2年。④《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乙有权对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bx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