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王某在执勤中,看到张某和刘某在激烈地争吵。上前了解情况后得知,张某认为刘某偷走了自己的钱包,便:要求刘某归还。刘某说自己并没有偷张某的钱包。王某见刘某衣着不整,便将其带回派出所。王某对刘某进行殴打,要求其交出张某的钱包,刘某仍然不承

admin2015-10-12  48

问题 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王某在执勤中,看到张某和刘某在激烈地争吵。上前了解情况后得知,张某认为刘某偷走了自己的钱包,便:要求刘某归还。刘某说自己并没有偷张某的钱包。王某见刘某衣着不整,便将其带回派出所。王某对刘某进行殴打,要求其交出张某的钱包,刘某仍然不承认自己偷了钱包。王某便继续殴打刘某,造成刘某多处轻伤。事后,王某才知道刘某并未偷张某的钱包。于是,刘某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公安机关拒不确认王某殴打刘某的行为违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刘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B、刘某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由县人民法院管辖
C、刘某以城关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当将被告变更为县公安局,刘某不同意变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D、刘某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不必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答案D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故本案中王某所在行政机关即县公安局应当负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即县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该解释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综上,本题只有D项所述错误,故选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b3p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行测题库国家公务员分类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