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路基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决定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K进行招标代理。招标方案由K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经招标人同意后实施。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选择承包人,同时规定投标有效期为90日。2012年4月12日下午4:00为投

admin2012-09-01  35

问题 某公路路基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决定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K进行招标代理。招标方案由K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经招标人同意后实施。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选择承包人,同时规定投标有效期为90日。2012年4月12日下午4:00为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4月14日下午2:00在某会议室召开开标会议。
    2012年3月15日,K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如下: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②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③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及标段的划分情况;④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⑤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2012年3月18日,招标人开始出售招标文件。2012年3月22日,有两家外省市的施工单位前来购买招标文件,被告知招标文件已停止出售。
    截至2012年4月12日下午4:00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共有48家投标单位提交了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经招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并由投标人代表对开标结果进行了签字确认。
    随后,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最后确定了A、B、C三家投标人分别为某合同段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于2012年4月28日向A投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A中标人于当日确认收到此中标通知书。此后,自4月30日至5月30日招标人又与A投标人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于是A投标人将价格在正式报价的基础上下浮了0.5%,最终双方于6月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本案招投标程序有哪些不妥之处?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开标时间2012年3月14日下午2:00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2年3月12日下午4:00不一致不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招标公告的内容不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已明确的内容外,还应载明以下事项: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4号令)第六条规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3)招标文件停止出售的时间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本案中,3月18日开始出售资审文件,按照最短5日,最早停售日期应是3月22日下午截止。 4)由招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合同价格进行谈判不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里的合同价格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界定的实质性内容。 6)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期限和合同价格不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中通知书于4月28日发出,直至6月3日才签订了书面合同,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日期限。 中标人的中标价格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中标价就是签约合同价。本案中将其下浮0.5%后作为签约合同价,违反了《招标投标法》。

解析 本案例重点考核招标程序及一些时间规定、中标人确定及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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