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dmin2009-02-14  33

问题 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准上诉
C、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D、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答案2

解析 本题考查破产程序的一般规定。A表述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B表述错误,《民诉意见》第252条规定:“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C项表述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法条中的“本章”是指“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根据《企业破产规定》第4条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故C项表述的主体,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也就是说,C项表述的主体,既不能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也不能适用企业破产法。D项表述正确,《民诉意见》第2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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