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

admin2021-05-31  24

问题 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45题)

选项 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答案C

解析 《民诉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为企业合并之情形,因此应由合并后的丁公司作为当事人。C选项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Ym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