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2/38)

admin2021-04-01  34

问题 根据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2/38)

选项 A、国籍不明又无法查清的,以中国国籍对待,不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B、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C、对居住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D、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参赞送达法律文书的,应由我国有关高级法院送达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394条规定,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4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412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三)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遥达……
    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413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人民法院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我国外交部门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且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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