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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公司是甲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甲公司因2014年、2015年净利润均为负数,遂拟进行重组,2016年8月1日公布重组方案: (1)甲公司以全部资产(负债)与重组方乙公司持有的100%
甲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公司是甲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甲公司因2014年、2015年净利润均为负数,遂拟进行重组,2016年8月1日公布重组方案: (1)甲公司以全部资产(负债)与重组方乙公司持有的100%
admin
2022-03-09
26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公司是甲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甲公司因2014年、2015年净利润均为负数,遂拟进行重组,2016年8月1日公布重组方案:
(1)甲公司以全部资产(负债)与重组方乙公司持有的100%丙公司股份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2)丙公司100%股权作价经上述置换后的差额部分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股份发行价格按照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5%确定;
(3)乙公司以其通过前述置换获得的全部资产作为对价,受让A公司持有的甲公司30%的股份;
(4)重组完成后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甲公司38%的股份,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重组取得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重组方案终未获得甲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018年4月1日,甲公司发布公告:公司拟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2018年4月23日,甲公司如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00万股;(2)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股数为15000万股,反对股数为3500万股,弃权股数为1500万股;(3)中小股东同意股数为1800万股,反对股数为650万股,弃权股数为550万股。
2018年2月25日,中国证监会收到举报称:
(1)甲公司董事会曾暗中形成口头决议,通过其子公司向甲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买房产;(2)2016年4月1日,甲公司曾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为甲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重大担保的决议,但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8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立案稽查。
2018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甲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查实,并对甲公司及相关人员做出处罚决定。受罚董事提出抗辩如下:
(1)董事赵某称借款一事并未形成书面决议,亦未记载于会议记录,应视为决议不存在;
(2)董事李某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中国证监会对抗辩未予采纳。
2018年4月27日,投资者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其中,王某于2016年6月2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8年1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张某于2016年4月2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至今仍持有。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投资者王某、张某能否获得赔偿?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①投资者王某不能获得赔偿。根据规定,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王某于2018年1月5日卖出股票,早于虚假陈述揭露日2018年3月10日,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投资者王某不能获得赔偿。 ②投资者张某可以获得赔偿。根据规定,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即推定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题中,张某2016年4月2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今(虚假陈述揭露日2018年3月10日后)仍持有,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投资者张某可以获得赔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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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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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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