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 )

admin2014-04-28  18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      )

选项 A、张某自动离职一年后,回原单位要求复职被拒绝
B、郑某辞职后,不同意公司按存款本息购回其持有的职工股,要求做市场价评估
C、秦某退休后,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及时发放社会保险金,要求公司协助解决
D、刘某因工伤致残后,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答案B,C

解析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A选项属于该条第(1)项所列举的因自动离职而发生的争议,因此,不当选。B选项的争议是由回购职工股引起的股价确定上的争议,属于公司法上的股权纠纷关系,不属于该条规定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因此当选。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据此,劳动争议的主体是特定的,特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这样的主体要求就排除了C选项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D选项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因此,CD项均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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