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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想购买某种化工原料,得知太洋公司有货,遂让其员工乙持公司介绍信前往太洋公司洽谈业务。介绍信中称,兹介绍我公司员工乙前往贵公司洽谈购买化工原料事宜,请予接洽。员工乙找到太洋公司,太洋公司向其出示了打印的化工原料价格。由于打印员的错误,误将每吨1500元
甲公司想购买某种化工原料,得知太洋公司有货,遂让其员工乙持公司介绍信前往太洋公司洽谈业务。介绍信中称,兹介绍我公司员工乙前往贵公司洽谈购买化工原料事宜,请予接洽。员工乙找到太洋公司,太洋公司向其出示了打印的化工原料价格。由于打印员的错误,误将每吨1500元
admin
2013-05-13
25
问题
甲公司想购买某种化工原料,得知太洋公司有货,遂让其员工乙持公司介绍信前往太洋公司洽谈业务。介绍信中称,兹介绍我公司员工乙前往贵公司洽谈购买化工原料事宜,请予接洽。员工乙找到太洋公司,太洋公司向其出示了打印的化工原料价格。由于打印员的错误,误将每吨1500元打印成了150元。乙遂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太洋公司订立了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并将该价格表作为合同附件。乙返回公司后,公司并未发现这一错误。甲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向太洋公司支付了货款,但太洋公司称甲公司应当按照1500元/吨付款,因为太洋公司都是以1500元/吨出售此种化工原料的,但甲公司以合同规定的是150元/吨为由而拒绝付款,太洋公司遂拒绝交货。合同签订8个月后,太洋公司准备起诉甲公司。如果你是太洋公司的律师,你如何解决下述问题?
请问:
(1)该合同是无效民事行为还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为什么?
(2)如果该合同是无效民事行为,太洋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如果该合同是可撤销民事行为,太洋公司是否还有权主张撤销权?为什么?
(3)该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选项
答案
(1)该合同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这是一个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太洋公司有权主张撤销权。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而本案中太洋公司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尚未超过1年,因此太洋公司有权主张撤销权。 (3)该合同可因太洋公司的不同选择而出现不同的法律后果:①如果太洋公司主张撤销该合同,则合同因被法院撤销而自始无效,太洋公司应向甲公司返还货款,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②如果太洋公司主张变更该合同价款,则合同因被法院变更而成为一有效合同,太洋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③如果太洋公司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则该合同成为有效合同,太洋公司应向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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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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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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