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妻子和女儿早年死亡。1991年王某也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四间。遗产未经分割,王某的儿子暴病而死。为继承这四间房屋,王某的女婿、外孙女与王某的儿媳、孙子发生争执。一审法院判决由外孙女和孙子各继承两间,当事人均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四间房屋应先

admin2011-01-30  45

问题 王某的妻子和女儿早年死亡。1991年王某也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四间。遗产未经分割,王某的儿子暴病而死。为继承这四间房屋,王某的女婿、外孙女与王某的儿媳、孙子发生争执。一审法院判决由外孙女和孙子各继承两间,当事人均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四间房屋应先由王某的儿子和女儿各继承两间,然后,转由女婿、外孙女各继承一间;儿媳和孙子各继承一间。
   问:法院的判决存在哪些问题?应怎样判决?

选项

答案一审法院判决的错误在于把王某儿媳和孙子的转继承当作代位继承处理;二审法院判决的错误,在于把王某外孙女的代位继承当作转继承处理。因此,一、二审法院的判决都是错误的。 本案中,由于王某的女儿先于王某死亡,所以,王某的外孙女适用代位继承取得王某的遗产,王某的女婿没有继承权。而王某的儿子则是在王某死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对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法应适用转继承的规定,由王某的儿媳和孙子共同继承。又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王某儿子继承的王某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是王某儿媳的个人财产,而另一半才是王某儿子的遗产,由其配偶和儿子共同继承。所以,本案应判决:对王某的四间房屋,王某的外孙女继承两间;王某的儿媳取得一间半;王某的孙子继承半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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