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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的游戏软件工程师刘某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四国演义”游戏软件被乙公司非法复制,丙书店从无证书贩手中低价购进该盗版软件.丁公司从丙书店以正常价格购买该软件在其经营的游戏机上安装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64题)
甲公司的游戏软件工程师刘某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四国演义”游戏软件被乙公司非法复制,丙书店从无证书贩手中低价购进该盗版软件.丁公司从丙书店以正常价格购买该软件在其经营的游戏机上安装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64题)
admin
2014-12-09
17
问题
甲公司的游戏软件工程师刘某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四国演义”游戏软件被乙公司非法复制,丙书店从无证书贩手中低价购进该盗版软件.丁公司从丙书店以正常价格购买该软件在其经营的游戏机上安装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64题)
选项
A、甲公司应当对刘某进行奖励
B、丙书店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C、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D、乙公司、丙书店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答案
B,C
解析
①A选项涉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本题中,甲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软件不可能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作者甲,就谈不上单位应当奖励甲。故A选项错误。须注意: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计算机软件属于作品,只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不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因此A选项不能依循“职务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路径解答。不少人爱思考的人对此常有混淆(敬请对照2012年卷三第64题)。②B选项涉及善意销售。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享有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丙书店销售盗版软件构成对甲的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犯。且丙不属于善意销售人(从无证书贩处进货),不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等责任,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B选项正确。③C选项涉及盗版软件之善意持有人的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本题中,丁为善意使用人(丁复制了盗版软件),不承担赔偿责任。故C选项正确。④《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关于共同加害行为的规定,其范围较前有所缩小,只包括共同故意侵权与共同过失侵权。同时《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1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只能由共同故意构成。本题给出的答案认为D选项正确。但D选项具有题意不明的缺陷,仅就题目给出的信息,看不出复制者乙和销售者丙构成共同侵权。故D选项错误。⑤关于C选项的题外话:在司法考试中,关于盗版软件的善意持有人的责任,出题人均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给的答案。2013年卷三第63题也是如此。准确而言,盗版软件善意持有人的责任应一分为二:其一,若“非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处理,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二,若“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则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如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解释》第21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的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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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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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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