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瓣护人?(2004年试卷2第25题)

admin2017-03-07  28

问题 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瓣护人?(2004年试卷2第25题)

选项 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_苌、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
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D、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答案B

解析 依据《刑诉解释》第4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本题A项中,有两个同案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属于上述第(一)项规定情形,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不是“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A项错误。
    B项中,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审理时未满18周岁,又没有委托辩护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B项正确。
    C项所描述的情形不属于“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情形,所以C项错误。
《刑诉解释》第402条第4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故D项属于“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情形,不属于“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情形,所以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Gl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