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托乙代为销售彩电,并约定甲按货款10%付给乙代销费。后乙以自己名义分别与丙、丁、戊签订彩电供应合同,并将此事告知甲,要甲在2月前向乙提供彩电100台。同年4月,甲以自己名义分别给丙、丁、戊运去价值15万元的彩电。丙收货后即向甲付款,丁、戊收货后拒付货款

admin2008-12-16  29

问题 甲委托乙代为销售彩电,并约定甲按货款10%付给乙代销费。后乙以自己名义分别与丙、丁、戊签订彩电供应合同,并将此事告知甲,要甲在2月前向乙提供彩电100台。同年4月,甲以自己名义分别给丙、丁、戊运去价值15万元的彩电。丙收货后即向甲付款,丁、戊收货后拒付货款。甲要求乙支付丁、戊之货款,并开出货款为18万元发票一张。乙将发票人应付账款,并支付5万元货款。丁、戊拒付货款并要求乙履行合同。后丁主动向甲支付部分货款3万元。甲向乙催要其余货款,遭乙拒绝。
  问题:

选项

答案甲、乙之间为行纪合同关系,即甲、乙对乙以自己名义为甲代销彩电这一行纪事务达成一致意思表示。

解析 一般来说,行纪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利益实施一定法律行为并获得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很类似,但亦有区别: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因而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而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故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产生直接效力。
  本案中甲、乙之间约定乙代为销售彩电,此“代销”的法律意义为何?从整个案情分析能得出结论。后乙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购销合同并告知甲时,甲并不持异议;而后虽然甲以自己名义向乙的交易对方交付彩电,但又要求乙支付货物价款,可见甲对乙以自己名义销售彩电的行为是承认的。故我们认为,甲、乙之间的“代销”是指行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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