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不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 )

admin2016-01-15  36

问题 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不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     )

选项 A、外国人甲涉嫌强奸,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B、甲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18周岁,由其叔叔乙作为辩护人,但乙根本不识字
C、甲涉嫌故意伤害,但由于家境贫寒、本人也无经济来源,同时又没有近亲属为其承担辩护费用
D、在一起团伙抢劫案件中,被告人甲、乙委托了辩护人,而丙没有委托辩护人

答案A,B,C,D

解析 《高法解释》第42条规定:“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盲、聋、哑人;(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4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A、C、D属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B选项中虽然乙涉嫌故意杀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属于依职权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要求,但被告人已有辩护人,故答案为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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