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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dmin
2013-05-03
31
问题
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选项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答案
C
解析
以债券出质属权利质押。《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区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定这两个概念。质押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即生效,而质权的设定除此要件外还需要交付权利凭证。本题中,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并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质权合同生效,质权已经设立。但根据《担保法解释》第99条的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此质权虽已设立,但不具有对抗效力。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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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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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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