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王某和刘某签订的书面合同包含了哪些法律关系? 此房屋最后应归谁所有?

admin2008-12-16  23

问题 本案中,王某和刘某签订的书面合同包含了哪些法律关系?  
此房屋最后应归谁所有?

选项

答案赵某所有。

解析 在本题中,此12间房为王某自己建造所得,且2005年4月初,王某登记房屋产权时,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此时,王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方面,《物权法》第 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从第2题可知,刘某和王某设定抵押合同后没有进行抵押登记,依照法律规定,抵押权没有成立,即刘某不是抵押权人;此外,从第2题也可知,根据《物权法》第1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的规定,刘某与王某抵押合同中所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因此,此时,房屋依然为王某所有,其对不负担抵押的房屋有当然的处分权。2005年7月底,王某到期不能还借款,刘某提出按照协议分割房屋,双方各得一半,并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王某表示同意,并且又在一层拨出3间房给刘某,但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上文的法律分析,应认定王某撤销对刘某的赠与,此时,房屋依然为王某所有。2005年 10月,王某与赵某达成合议,以22万元出售该房屋,双方进行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则此时房屋为赵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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