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女工张某于2006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张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张某之子A,时年12岁。保险费按月从张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1年8个月后,张某与被保险人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

admin2012-02-06  65

问题 某厂女工张某于2006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张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张某之子A,时年12岁。保险费按月从张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1年8个月后,张某与被保险人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张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9年2月20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张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B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A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张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A的母亲,也是A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张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问:(1)张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B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3)保险公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答:(1)张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不合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本案中,受益人不是张某,故张某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2)B的请求是合理的。因为B虽然不是保险金受益人,但其是A的抚养人,故B虽然无保金请求权,却能够代替A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3)保险公司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在时间上的效力与财产保险不同,只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事故发生时有无保险利益则在所不问。本案张某投保时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视为对贺某具有保险利益。(4)这笔保险金应付给A。因为A是未成年人,而B既是其监护人,又是其抚养人,故由B代替A接受保险公司的给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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