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男,28岁。2002年7月23日,孙某发现邻居张某(女)一人在家,遂以借工具为由进入张家,用刀威胁张某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完事后顺手将张某车机带走。事后,当地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向法院提出不要公开审理。但法院

admin2014-12-08  83

问题 被告人孙某,男,28岁。2002年7月23日,孙某发现邻居张某(女)一人在家,遂以借工具为由进入张家,用刀威胁张某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完事后顺手将张某车机带走。事后,当地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向法院提出不要公开审理。但法院为杀一儆百,允许当地记者及当地公众旁听此案。同时为提高庭审效率,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当即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意见,审判长于是向辩方宣示:“给予辩护人2分钟时间提出辩护意见,由于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应由辩护人一并提出,不再允许被告人陈述自己的意见。”辩护人对此提出抗议,但审判长未予理睬。在审判的最后阶段,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5分钟时间进行最后陈述,被告人陈述时首先主动交待拿走了张某的手机,但当其交代完毕后,审判长即打断孙某的陈述,不让他再说下去。然后,审判长当庭作出判决,以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5年。问:本案的审理程序有哪些错误,应如何纠正?

选项

答案对本案中的审理程序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1)本案公开审理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由于本案涉及张某的个人隐私,因此不应该公开审理。 (2)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当即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3)人民法院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时间是错误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权是被告人基本的权利,专门机关未经法律规定不得剥夺和限制,这里法院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4)本案中,不再允许被告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并打断其最后陈述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最高法《解释》第167条规定: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而且本案被告人也不存在应当阻止其发言的法定情形,因此不应当制止其发言。 (5)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判决被告人同时构成盗窃罪是错误的。最高法《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176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6)人民法院仅根据被告人供述就判决其构成盗窃罪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最高法《解释》第168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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