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乙涉嫌共同抢夺。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乙有期徒刑2年。检察院以对甲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甲、乙均没有上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37题)
甲、乙涉嫌共同抢夺。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乙有期徒刑2年。检察院以对甲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甲、乙均没有上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37题)
admin
2013-11-07
34
问题
甲、乙涉嫌共同抢夺。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乙有期徒刑2年。检察院以对甲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甲、乙均没有上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37题)
选项
A、二审法院仅就甲的量刑问题进行审查
B、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C、乙应当参加法庭调查
D、如果改判,二审法院可以加重乙的刑罚
答案
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可知,选项A的表述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的“……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可知,选项B的表述错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的规定可知,选项C是正确的。对于D项,主要考查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的规定可知,选项D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1Cn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肝硬化患者有明显书写不稳的手震颤,最可能提示存在下列哪种情况
女,48岁,晨起左中指发僵、疼痛,缓慢活动后可消失,屈伸中指时有弹响。最可能的诊断是
男性,30岁,1年前下岗。近5个月来觉得邻居都在议论他,常不怀好意地盯着他,有时对着窗外大骂,自语、自笑,整天闭门不出,拨110电话要求保护。该病例最可能的诊断是
围生期包括胎儿期一部分和婴儿期一部分,国内普遍采用的定义是
一产妇分娩时产道出血400ml,血压100/65mmHg,Hb110g/L。因平时身体虚弱,其家属要求输血以补充营养和加快恢复体力。此时正确的处理是
普通型和典型偏头痛两者的区别之一,在于后者一定有
A.胆总管结石B.壶腹癌C.胰头癌D.胆囊炎E.肝门部肿瘤上述选项中,出现右上腹绞痛伴黄疸的疾病是
构成传染病流行过程的三个基本条件是
某人因肾病而亡,尸检发现肾脏体积变小,表面有不规则疤痕,皮髓界限不清,肾乳头萎缩,肾盂肾盏变形,镜下见肾组织出现分布不规则的间质纤维化及炎细胞浸润。该患者因何病而亡
案情:胡某因盗窃他人财物潜逃,侦查人员于某在侦查另一案件时,偶然发现了胡某并将其拘留。下面是于某讯问胡某的一段对话:于:被告人胡某,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胡:我没有罪。于: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无罪?胡:我要请律师,让我的律师跟
随机试题
A.颏下淋巴结B.下颌下淋巴结C.颈二腹肌淋巴结D.颈肩胛舌骨肌淋巴结E.颈深上淋巴结舌后1/3的淋巴管汇入两侧
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中,可以接受委托做他的辩护人的是()
某轴心受压砌体房屋内墙,γ0=1.0,采用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扩展基础,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C10,100mm厚,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C25(ft=1.27N/mm2),基底标高为—1.800m,基础及其上土体的加权平均重度为20kN/m3。场地土层分布如图14
风险管理目标的确定一般应满足以下( )条件。
甲公司2014年10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预付原材料价款4000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2)用银行存款预付建造固定资产的工程价款60000元。(3)用现金支付职工生活困难补助7000元。(4)计提车间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4500元。(5
某评估机构用市场法对一栋大楼进行评估,选择了三个参照物,其交易价格分别为110万元、125万元和132万元,经综合考虑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后计算的三个参照物的修正系数分别为08、03和0.98,则该大楼的评估值最接近于()万元。
读美国本土图,回答:美国新兴工业区在向西发展的同时,还向着本国的方发展。
将f(x)=展开成傅里叶级数.
Coincollectionisoneoftheoldestknownhobbies.Inthepastitwasoftenenjoyedbykingsandscholars.Itisalsoapleasan
AIdon’tknowBthatwhoCisresponsibleDforthecaraccident.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