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三—39,单)

admin2014-02-25  30

问题 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三—39,单)

选项 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D

解析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本题中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是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此D项正确。本题的难点在于将移送管辖的考点与管辖权争议解决方式的考点糅合在一起考查,因此必须明确A、B、C三项的错误原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这一规定确立了与本题相关的两个准则:一个是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准则;另一个是受移送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准则。不得再自行移送准则包含了不能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不能再向其他法院移送的内涵,因此A、B项错误。   
(3)本题中明确提示移送法院与受移送法院已经“发生争议”,因此应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由受移送法院报请自己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是不当的,故C项不应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道题目的命题方式不太恰当,从题目描述的案情看,该案发生了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法院对移送来的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情形,很多考生认为,此题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故应选C项。然而,题目中明确提示两个法院发生了管辖争议,这就使本题事实认定发生了转向。严格遵循命题人的思路是解题的重中之重。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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