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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10月11日至201 2年4月11日,某期货公司允许邵某等9名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期货交易,累计透支交易6000笔,累计透支金额约2亿元,期货公司累计收取手续费9000元,在上述交易期间,即2011年11月17日和2012年3月22
自2011年10月11日至201 2年4月11日,某期货公司允许邵某等9名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期货交易,累计透支交易6000笔,累计透支金额约2亿元,期货公司累计收取手续费9000元,在上述交易期间,即2011年11月17日和2012年3月22
admin
2014-06-12
16
问题
自2011年10月11日至201 2年4月11日,某期货公司允许邵某等9名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期货交易,累计透支交易6000笔,累计透支金额约2亿元,期货公司累计收取手续费9000元,在上述交易期间,即2011年11月17日和2012年3月22日开市前,该期货公司的客户邵某的可用资金分别为-20万元,-13万元。开市后,在客户邵某未及时追加保证金也未自行平仓的情况下,期货公司没有将客户邵某的合约强行平仓。根据上述资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下列关于期货公司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期货公司允许邵某等9名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继续进行期货交易,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构成透支交易
B、是否将客户的合约进行强行平仓,是期货公司的权利,可以自主决定
C、期货公司可以与客户就保证金不足的处理问题进行约定
D、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期货交易,属于期货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问题,并不违法
答案
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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