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通过收购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股份,达到控制丙公司的目的。在董事会讨论收购方案时,一些董事分别提出以下观点: (1)以下属的两个子公司作为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丙公司的股份。两个子公司持有丙

admin2017-06-09  31

问题 甲公司为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通过收购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股份,达到控制丙公司的目的。在董事会讨论收购方案时,一些董事分别提出以下观点:
    (1)以下属的两个子公司作为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丙公司的股份。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计达到5%之日起3日内,即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但对被收购公司暂时保密。
    (2)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合计达到5%时,并且每增加5%时,均应暂停交易。
    (3)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5%但未达到20%时,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收购丙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合计达到30%时,如果资金允许继续进行收购,即向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60%股份的要约。如果资金短缺,则面向特定股东协议收购。
    (5)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初步定为20日,根据收购情况再作调整。
    (6)如果预售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的60%时,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7)在收购行为完成9个月后,可以考虑将所持丙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丁公司。
    要求:分析上述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①甲公司的净资产符合发行债券的条件。根据证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 000万元。本题中甲公司的净资产为18 000(26 000一8 000)万元,故净资产符合法律规定。 ②甲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其最近3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年的可分配利润1 600[(1 200+1 600+2 000)÷3]万元,大于债券的利息320(8 000×4%)万元,故可分配利润符合法律的规定。 (2)①公司发行债券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本题中,甲公司发行8 000万元的债券,所占比例为8 000÷18 000=44.4%,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额,故发行债券的数额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②甲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本题中,甲公司所募集的债券中,有1000万元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属于非生产性支出,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③甲公司的债券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债券上市,其债券的期限应当为1年以上,本题中,甲公司债券的期限为3年,符合法律的规定。 (3)甲公司拟发行的债券由丁承销商包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而本题中,只由丁承销商进行承销,不符合法律规定。 (4)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代销、包销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而本题中,丁承销商的包销期限为120天,不符合法律规定。 (5)丁公司包销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因此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tgQ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