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二第59题)

admin2018-04-20  17

问题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二第59题)

选项 A、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
C、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D、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

答案A,B,D

解析 A项:依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摘取未成年人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不按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处理。由于乙15周岁,不满18周岁,其对于肾脏移植这样的重大健康问题无法做出有效的承诺,即被害人承诺无效,医生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所以A选项当选。
    B项:依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丈夫对妻子有救助义务有救助能力而不救助的,可以成立遗弃罪。不能因为妻子所做的事情是违法活动,丈夫就没有扶养义务。所以B选项当选。
    C项:《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成立诬告陷害罪。乙存在犯罪事实,甲只是为了让公安机关追究乙的责任而告发性质相同的,程度更重的犯罪,而且甲没有诬告陷害乙的故意,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D项:依据《刑法》第237条第2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成立猥亵儿童罪。猥亵与性交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含关系,即性交自然属于猥亵。只是强制与女子性交的,特别规定为强奸罪。强奸罪所没有包含的与不满14岁男童的性交,仍然定性为猥亵儿童罪。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tc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