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系一抢劫案的被害人。关于高某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66题,多选)

admin2018-03-24  24

问题 高某系一抢劫案的被害人。关于高某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66题,多选)

选项 A、有权要求不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
B、如公安机关不立案,有权要求告知不立案的原因
C、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经申请可以补充或者重新鉴定
D、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据此,A选项正确。该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据此,B选项正确。该法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据此,C选项正确。该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D选项正确。本题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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