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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为兄妹。1982年二人父母相继去世,留下平房3间和树木两棵。双方未分割遗产,平房一直由甲居住。1988年,甲将平房推倒,树木砍伐后,在原地建起北房4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乙未提出异议。1990年,甲取得上述房产宅基地使用权证。1998年经甲同意.乙使用
甲、乙为兄妹。1982年二人父母相继去世,留下平房3间和树木两棵。双方未分割遗产,平房一直由甲居住。1988年,甲将平房推倒,树木砍伐后,在原地建起北房4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乙未提出异议。1990年,甲取得上述房产宅基地使用权证。1998年经甲同意.乙使用
admin
2017-10-30
32
问题
甲、乙为兄妹。1982年二人父母相继去世,留下平房3间和树木两棵。双方未分割遗产,平房一直由甲居住。1988年,甲将平房推倒,树木砍伐后,在原地建起北房4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乙未提出异议。1990年,甲取得上述房产宅基地使用权证。1998年经甲同意.乙使用北房西数1间。后因乙认为该房产系父母遗产,而甲认为该房产系自己出资所建,引起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与乙的纠纷为遗产分割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B、新建北房4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所有
C、新建北房4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乙共有
D、乙请求甲侵害其继承权的权利尚未经过诉讼时效
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法定继承及继承人分割遗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甲、乙父母相继去世后,甲、乙作为法定继承人对尚未分割的遗产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提出分割遗产。在1988年甲将平房推倒,树木砍伐时,其行为构成对乙遗产份额的侵害,乙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但乙迟至1998年才提出请求。其权利已经因时效期间经过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故本题并非分割遗产纠纷,而是侵害继承权纠纷,故AD选项错误。新建北房四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是在推倒原平房和砍伐树木基础上完成的,新建不同于修缮,而是重新建设,故该房与乙没有关系,应归甲所有,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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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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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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