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是其下属分公司经理。在上任2年多的时间内,王某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款50万多元,并在自己公司内为他们提供包括安排工作在内的尽可能的便利。其中有10万多元是通过李某介绍来的人送的,王某将其中1万元送给李某作好处费。李某后因赌

admin2008-12-16  27

问题 王某是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是其下属分公司经理。在上任2年多的时间内,王某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款50万多元,并在自己公司内为他们提供包括安排工作在内的尽可能的便利。其中有10万多元是通过李某介绍来的人送的,王某将其中1万元送给李某作好处费。李某后因赌博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王某,说:  “给我点钱花,否则我就告你。”王某很害怕,于是给了李某1万元。但是事过不久,李某又找王某要钱,王某说乎头没钱,李某要求其将工会活动的部分经费借给自己先用一用,1个月后保证偿还,王某就把自己手中的工会活动经费2万元给了李某。之后,王某多次向其催要,但李某一直无力偿还。6个月后,王某被人告发。在王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王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市工商局局长万某巨额受贿的犯罪线索。经反贪局侦查,侦破了万某受贿 240万元的特大案件。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答案王某是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其在上任后2年多的时间内,利用手中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达50万多元,数额巨大,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解析 本题主要涉及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共同犯罪、立功制度等,应当以王某的行为为主线,分清其在本案中具有刑法意义的三个行为:一是收受他人贿赂50万多元的行为,二是受李某的要求将工会活动经费挪给李某使用的行为,三是向公安机关提供万某特大受贿案件的线索的行为,然后逐一分析每一行为的性质。具体来看:
   王某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其在上任后2年的时间之内,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各种利益,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达50万多元,数额巨大,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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