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质证规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dmin2012-12-22  30

问题 关于行政诉讼质证规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选项 A、证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不公开质证
B、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C、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缺席判决的,其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D、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法院不予准许

答案A,C,D

解析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可见,“可以不公开质证”是错误的,应是“不得公开质证”。B项是该解释第38条第2款的明文规定,正确。该规定第36条规定:“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可知C项的说法过于绝对,错误;D项的错误在于,根据该规定第43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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