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主营业务为复合材料各类船艇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58400万元,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甲公司控股股东为A旅游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其持股比例为50%。A公司还拥有B

admin2020-04-14  78

问题 甲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主营业务为复合材料各类船艇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58400万元,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甲公司控股股东为A旅游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其持股比例为50%。A公司还拥有B公司100%的股权,B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游轮经营活动。2015年以来,B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无力偿还各项到期债务,B公司债权人2016年10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提交了相关的资料,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依法裁定受理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后A公司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其提交材料中包括采取通过甲公司来重整B公司各项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裁定B公司破产重整。2016年12月20日,甲公司公告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同时,B公司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资产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是:
(1)甲公司向A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B公司的全部资产,作价15000万元,B公司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9830万元。同时甲公司向B公司现有的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发行股份购买他们对B公司的债权。股份发行后,A公司对甲公司持股比例增加至52%。
(2)甲公司将B公司吸收合并,注销B公司的法人资格。
(3)A公司因该项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9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
(4)B公司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已知B公司债权人与A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取得股份对甲公司不会形成控制关系。B公司提交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部分内容如下:
(1)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按照本息总金额的60%出售给甲公司以换取股份。
(2)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6个月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额支付。
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担保债权人组外,各类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B公司在与担保债权人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结合证券法与破产法律制度,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法院在担保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有异议的情况下,批准重整计划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人民法院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只有在担保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损失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在本案中,担保债权人只是获得了本金的清偿,而因延期清偿所受损失未得到补偿,法院不能强行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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