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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指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指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
admin
2022-10-12
66
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指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请要求根据民法原理评析。
选项
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此项解释涉及到民法的两个基本原理:共同共有关系和善意取得制度。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只能共同行使权利,包括对财产处分权的行使;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既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全部,也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此项司法解释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法律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同时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系出于善意,则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正式确认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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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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