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中国签发一张以德国乙公司为受益人,以德国丙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乙公司在德国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班牙丁公司,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依照我国《票据法》,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min2012-08-12  24

问题 甲公司在中国签发一张以德国乙公司为受益人,以德国丙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乙公司在德国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班牙丁公司,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依照我国《票据法》,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公司是否有签发该票据的能力应依德国法
B、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适用西班牙法
C、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法
D、丙银行拒绝承兑后,该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德国法

答案C

解析 《票据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由于甲公司的本国法无法确定,故A错误;第98条:“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适用德国(行为地)法,故B错误;第97条第1款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因此,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出票地)法,故C正确;第99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此,该汇票的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中国(出票地)法。故D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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