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朱某、王某合伙开办一家餐馆,三人出资相同。由于生意不好,贾某准备转让餐馆的门面房。下列选项哪一个是不正确的?( )

admin2013-08-13  26

问题 贾某、朱某、王某合伙开办一家餐馆,三人出资相同。由于生意不好,贾某准备转让餐馆的门面房。下列选项哪一个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贾某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B、对门面房的管理,由贾某、朱某、王某三人协商进行
C、门面房的外墙的广告收入,由贾某、朱某、王某享有
D、如果王某不同意,贾某和朱某无权对餐馆进行装修

答案D

解析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贾某、朱某、王某三人的份额是明确的,因此是按份共有。对房屋的装修可以看作是重大修缮,因此,要经过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贾某、朱某赞同,王某反对,贾某、朱某两人的份额已经达到共有份额的2/3,故可以决定对餐馆进行装修。D项说法错误。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由共有人协商进行。意见不一致时,按多数份额的意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分外,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在共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每一共有人都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以维护共有的权益。A、B、C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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