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复议2011年12月,甲市乙县国税局对锦绣服装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笔账务处理异常。乙县国税局认为,该公司购进的某批布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276000元不应抵扣。乙县国税局决定:依法追缴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并加收相应的滞

admin2017-04-09  55

问题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2011年12月,甲市乙县国税局对锦绣服装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笔账务处理异常。乙县国税局认为,该公司购进的某批布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276000元不应抵扣。乙县国税局决定:依法追缴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2012年2月1日,乙县国税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的50%,即138000元罚款。该《告知书》内容未涉及公司的听证权利问题。次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和财务负责人楚某找到乙县国税局工作人员齐某,就有关事实和依据问题以口头形式向其作了全面的陈述和申辩,主要理由是:公司购进该批布料后,将其全部用于委托他人加工服装,收回后全部用于对外销售,并缴纳了增值税。齐某当场劝吴某和楚某不要再狡辩和发牢骚,吴某和楚某只好作罢。2012年2月7日,吴某打电话给齐某说:“我们公司要求举行听证。”对此,齐某口头解释说:“你们有权要求听证,但是,法律规定听证要求得书面提出,3天的听证申请期限已经过了”。吴某听后就没有提交听证申请书。2012年2月10日,乙县国税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的50%,即138000元的罚款。该公司对处罚不服,次日即向甲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理由是:乙县国税局不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和举行听证,对公司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进行复核,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甲市国税局复议人员在审查乙县国税局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时发现:没有锦绣服装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和口头陈述申辩的笔录材料;在一份检查笔录上注明了“无陈述申辩”字样,但没有公司盖章或者公司有关人员签字。复议期间,乙县国税局不能提供对锦绣服装公司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的证据。
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甲市国税局对此案的正确处理有(    )。

选项 A、作出变更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B、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
C、作出确认处罚决定违法的复议决定,同时决定给予国家赔偿
D、作出撤销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
E、作出撤销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但是不得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

答案D

解析 (1)锦绣服装公司有理,不应决定驳回,排除选项B。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①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题不属于上述列举情形,不能决定变更,排除选项A。
(3)确认违法决定一般是在撤销决定已无意义或者行政决定无法撤销的情况下作出,而本题不属于该情形,排除选项C。
(4)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选项D正确,选项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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