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49题)

admin2021-05-31  24

问题 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49题)

选项 A、甲县检察院认为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提出检察建议
B、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
C、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D、戊县检察院认为戊县法院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存存程序错误,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只能在同级之间,而且这种同级之间也必须遵循地域管辖的规定,否则检察院对任意一个同级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都能提出检察建议,会带来一定的混乱。因此,甲县检察院只能对甲县法院的生效判决提出检察建议,不能对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提出检察建议。A选项错误。   
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权只限于检察院对法院不当行为的监督,不包括对仲裁裁决的监督,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法官是审判人员,在除权判决中的不当行为是审判程序中的行为。因此丁县检察院向丁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是正确的。C选项正确。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属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不得再审。戊县检察院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是错误的,抗诉对象属于不能抗诉的法律文书,不能引起再审程序。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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