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年间,甲在京城天安门附近打伤乙被判笞刑,甲不服判决,要求复审。关于案件的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一第57题)

admin2017-06-05  39

问题 清乾隆年间,甲在京城天安门附近打伤乙被判笞刑,甲不服判决,要求复审。关于案件的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一第57题)

选项 A、应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B、应在霜降后10日举行
C、应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会同审理
D、应在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举行

答案C,D

解析 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有关官署协同审判重大案件的制度,主要适用于大案、要案、疑案、死刑复核案件等,以体现慎刑精神。会审制度滥觞于汉代的“杂治”,成制于唐代的“三司推事”,到了明代形成较大规模。
    在清代,会审制度主要有秋审、朝审、热审。秋审是清代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秋审之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二卜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10日举行。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有四种处理结果:(1)情实,奏请执行死刑。(2)缓决,指案情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4)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10日至中秋前1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从审判案件的不同类型来看,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朝审的对象是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绞、斩监候案件,热审的对象是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在本题中甲是因为对所判笞刑不服要求复审,符合热审的案件类型:热审的时间是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因此D项正确而B项错误,B项是朝审的时间。热审的审理人员是大理寺官员、各道御史、刑部承办司,因此C项正确而A项错误,A项是秋审的审理人员。故本题答案为CD。
    此外,考生还要对唐代、明代的会审制度详细掌握。关于明代的圆审、朝审、大审等会审制度本书另有介绍。这里主要为考生总结一下唐代的会审制度。唐代主要的会审制度是“三司推事”和“三司使”。“三司推事”是指对于中央或地方发生的重大案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三司使”是指当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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