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5日,儿童甲与儿童乙在一起玩玩具手枪,儿童甲的枪不慎“走火”,子弹打伤了儿童乙的右眼。事后甲父来看望儿童乙,表示一定要给儿童乙治好眼伤。从2000年8月到2001年5月花去医疗费5000元,甲父如数付了这笔钱。经双方家长同意,乙父带儿童乙到上

admin2011-01-30  37

问题 2000年8月5日,儿童甲与儿童乙在一起玩玩具手枪,儿童甲的枪不慎“走火”,子弹打伤了儿童乙的右眼。事后甲父来看望儿童乙,表示一定要给儿童乙治好眼伤。从2000年8月到2001年5月花去医疗费5000元,甲父如数付了这笔钱。经双方家长同意,乙父带儿童乙到上海等地求医半年多,花费医药费1.5万余元。2001年12月初,乙父向甲父索要这笔医药费时,甲父却拒绝承担。乙父遂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此伤害赔偿案超过了1年,不予受理。
问:(1)甲父表示同意负责儿童乙的眼睛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断?
   (2)法院不予受理的行为是否合法?

选项

答案(1)甲父表示同意负责治疗儿童乙的眼睛,此时诉讼时效中断。 (2)法院认为此伤害赔偿案超过了一年而不予受理是错误的。理由:虽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是《民法通则》中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关规定,本案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本来应该从儿童乙被打伤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但因被告之父当时表示同意负责治疗,这时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了。据此,原告在2001年12月初至2002年12月初这段时间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保护其合法权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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