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江苏省南京市A县粮食公司与山东省烟台市B县某粮食公司签订了小麦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2005年9月,南京市A县粮食公司将600袋小麦用汽车运送过程中,在到达江苏省徐州市时汽车发生故障,山东省烟台市B县粮食公司采购员对粮食验收合格后,由南京
江苏省南京市A县粮食公司与山东省烟台市B县某粮食公司签订了小麦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2005年9月,南京市A县粮食公司将600袋小麦用汽车运送过程中,在到达江苏省徐州市时汽车发生故障,山东省烟台市B县粮食公司采购员对粮食验收合格后,由南京
admin
2009-03-14
22
问题
江苏省南京市A县粮食公司与山东省烟台市B县某粮食公司签订了小麦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2005年9月,南京市A县粮食公司将600袋小麦用汽车运送过程中,在到达江苏省徐州市时汽车发生故障,山东省烟台市B县粮食公司采购员对粮食验收合格后,由南京市A县粮食公司交铁路部门承运到烟台火车站,运费由南京市A县粮食公司自己承担,B县粮食公司自费用汽车将粮食从烟台火车站运至B县,该合同的履行地为( )。
选项
A、江苏省南京市A县
B、山东省烟台市B县
C、江苏省徐州市
D、山东省烟台火车站
答案
8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购销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如何确定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的问题。《民诉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贷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购销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B县粮食公司仅仅自费用汽车将粮食从烟台火车站运至B县,因此属于采用自提的方式履行合同,提货地点为山东省烟台火车站,因此提货地点山东省烟台火车站为合同实际履行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选项。此外,考生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则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O8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新疆兴都公司将500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
甲向乙借款500万元,丙提供了保证担保,丁提供了抵押担保。请根据民法原理、合同法、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近年来,公众对企业家的关注点仍然在形形色色的富豪排行榜上,却忽视了“中国企业家犯罪也在稳步上升”的趋势。据报道,2009年我国可统计的“落马”企业家有95名,这一数字2010年上升到155名,2011年突破了200名。2011年获罪的国企企业家中,约九成系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其两个债权人乙、丙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其中乙公司对甲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法受理后,指定快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的申报。下列四项债权均向管理人申报:①本应于1年后才到期的20万元借款;②戊公司对甲公
2014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人价值2万元的货物。2014年7月4日,A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周七五人为研究生同学,2010年7月份研究生毕业时,五人商议欲创立一家经营法律类图书的英杰有限责任公司。五人订立了设立公司的协议,约定张三以2010年6月份依据遗嘱继承的其祖父所留给他的临街的一处二层商业房作为出资;李四以货币10万
李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将被害妇女某甲强行奸污,之后又强迫其卖淫。案发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10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3年,李某抢劫一辆汽车但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李某又因抢劫他人财物而被逮捕,并如实交代了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案情:某影院发生纵火案,造成3人重伤。公安机关立刻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将嫌疑目标锁定到附近居民甲,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将甲逮捕羁押。在审讯期间,甲承认到过案发现场,但是并不承认纵火行为,为此审讯人员将甲捆绑在门口,使其只能蹲着,长达30个小时。对甲进行引诱,告诉
2010年9月3日,双喜电器公司的董某在办事途中不慎将本单位一张印章齐全、但未填写收款单位、金额、日期的现金支票遗失。单位负责人获悉情况后立即向开户行办理了挂失手续。9月17日,某建材公司的田某拿着1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到银行提取现金,银行工作人员经查证发
随机试题
既能息风止痉,又能祛风止痛、化痰散结的药物是
临床实践中,以下情况提示患者可能有意识障碍,但不包括哪项
终末血尿的血液来自
电路如下图所示,已知U=30V,R1=60,R2=R31=40Ω,L=6H,开关S闭合前电路处于稳态,S闭合后的瞬间,R1的端电压U1等于()。
根据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必须立足自身解决粮食安全问题,要牢牢把饭碗端在自己手里。要保障我国粮食安全,下列哪项行为最有效?
有下列命令按钮控件test的单击事件过程:PrivateSubtest_click()DimI,RR=0ForI=1To5Step1R=R+INextIbResult.
有一个数是123,它与十六进制数53相等,那么该数值是
Exactlywherewewillstandinthelongwaragainstdiseasebytheyear2050isimpossibletosay.(111)Butifdevelopmentsin
HeLedaUsefulLifeBenjaminFranklinwould.seemrightathomeamongusifhewerealivetoday.Infact,hedidalottos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