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抵押权的性质。

admin2012-05-15  35

问题 试论抵押权的性质。

选项

答案抵押权的性质可以概括为: 第一,从属性。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抵押权为从权利,受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因主权利的存在而存在,因主权利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但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不可分性。抵押权是不可分割的物权。抵押物以其全部价值担保债务的履行,当债权部分消灭时,其余部分仍然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也就是说,抵押物或债权的变化不能致使抵押权分割。抵押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转让,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抵押权,抵押权人仍然能够完整地行使其抵押权。 第三,物上代位性。抵押物消灭后,其代替物仍然要代替抵押物担保债务的履行。不过,在抵押人提供了另外的相当的担保时,抵押权人不能行使物上代位权。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由其为价值权所决定的。因为抵押权是支配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即使抵押物的形态或性质发生变化,只要还能维持其交换价值,则仍不失去担保的意义。 第四,特定性。抵押物和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须为特定的。抵押权是以抵押财产的价值来担保债权实现的,因此抵押物只能是特定的,对于不特定的财产,当事人无法估计其价值,也就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此外,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也须特定,抵押权只能担保特定的债权,而不能担保一切债权。 第五,顺序性。在同一财产上设定有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间有一定的先后顺序。因为抵押权不以移转对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所以在同一财产上可设定数个抵押权。又因抵押权的实质是优先受偿权,同一财产上设定的数个抵押权就应有一定的顺序。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时只有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后一顺序的抵押权人才能就抵押物余下的价值受偿。如果各个抵押权为同一顺序,则各抵押权人只能按其各自的债权额比例受清偿。 第六,追及性。不论抵押财产落入何人之手,抵押权人可追及该财产行使权利。抵押权的追及性表现为:一是抵押人擅自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并对之行使抵押权。二是抵押财产受到他人不法侵害的,抵押权人可基于抵押权而请求排除妨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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