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考试题)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22-07-20  29

问题 (2017年司考试题)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答案C

解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依照强制程序转让股东股权的,通知义务由法院履行,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为自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同时自股权转让行为完毕时,丁某即可取得股权,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强制执行应以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为限,不得超限执行损害债务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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